关于做好2006年会计师事务所
报备工作的通知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对200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材料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办法》第五十五条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
各地会计管理机构(含注册会计师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充分利用年度报备材料,扎实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及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工作。在此基础上,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06年度报备审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分布表(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情况表(附件4)。
二、会计管理机构应当认真撰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情况汇总报告。汇总报告应当包括报备工作的总体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促进行业发展的建议等内容。本年度如有审批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业情况的,应单独说明审批数量。
三、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向我司转报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材料中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情况表》;
(二)中外合作所年度报备材料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四、会计管理机构应当于
向我司报送的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以及报备情况汇总报告,应当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高大平:010-68552536 gaodaping@mof.gov.cn
杨国俊:010-68552536 yangguojun@mof.gov.cn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