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

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合格标准及

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考[2005]16

 

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经研究,现将2005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二、按照《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精神,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确定本地区参加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使用标准,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二、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接到本《通知》并对成绩复核无误后,即可向社会公布2005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成绩。全国会计考办随后下发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软盘,核发全国会计考办统一印制的《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成绩合格证》。

请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认真做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的后续工作和本年度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

 

 

 

                                    OO五年十月十日


附件1

 

2005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编号要求

 

    合格证编号为10位,第一、二位为省代码,第三、四位为地市代码,第五、六位为年份代码,第七、八、九、十位为考生顺序号。如浙江省:33ХХ(地市)05(年份)ХХХХ;湖北省:42ХХ(地市)05(年份)ХХХХ。

    合格证发放结束后,请试点地区将录有合格证编号的合格人员成绩数据库(软盘一个另加一份打印件)报全国会计考办。